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李绍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庙沟镇庙沟村麻凼村民小组52号。2010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绍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绍林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晚,被告人李绍林在黄岩区东城街道横街东路中国银行前面的停车场,以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蔡建明停放在此的浙JT21V7五菱面包车内的人民币7000余元(其中2035元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1月14日, 被告人李绍林在黄岩区澄江街道桥头王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前科刑事判决书、搜查证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 被害人蔡建明的陈述;

4.被告人李绍林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绍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绍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绍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超

(院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绍林现羁押在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