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20〕6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69********,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河南省泌阳县,住河南省泌阳县**乡**村委**组。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2月21日被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盗窃,于2019年12月6日被文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盗窃,于2019年12月13日被文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文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县大峃镇兴福堂工地盗窃7个钢管扣件,在离开工地时被王某甲发现并报警。
2019年12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县大峃镇兴福堂工地盗窃21个钢管扣件,在离开工地时被王某乙发现并报警。
2020年6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县大峃镇兴福堂工地盗窃魏某某的蓝色电动三轮车1辆。经文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36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13日在本县大峃镇凤阳新村幼儿园附近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盗财物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购车发票、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卢某某、陈某某、蔡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涉案被盗财物均已起获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文君
检察官助理:周佳慧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文成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