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因本案于2021年1月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21日10时1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温岭市温峤镇楼旗村**鞋厂,溜门进入员工宿舍**房间,窃走被害人魏某某放在宿舍内的一条蓝利群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180元)。
2、2020年11月22日13时3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温岭市温峤镇楼旗村**鞋厂,溜门进入员工宿舍**房间,窃走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宿舍内的一部白色苹果7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元),一个黑色羽博牌充电宝(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0元)和一百元现金。
3、2020年12月28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温岭市温峤镇楼旗村**鞋厂,溜门进入员工宿舍**房间,窃走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宿舍内的半包雅香金黄鹤楼香烟。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1年1月4日11时30分许,在温岭市温峤镇**鞋厂被温岭市公安局温峤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现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已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且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林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在温岭市看守所。
2. 《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3.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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