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跟着史某某一起从解放路步行往月川桥方向走,途径解放路与团结路交界处的营祥商行门前时,史某某发现营祥商行门前停放的一辆电动车上放置着一部手机,遂告诉李某某有人遗落手机在电动车上,告诉完李某某之后,史某某继续往月川桥方向步行。而此时,李某某见状,便走到营祥商行门前停放的电动车位置查看,想要看看是否真的有手机放在电动车上,当李某某走到营祥商行门前停放电动车位置后,发现真的有手机,于是观察四周,发现没人,迅速从电动车里将手机(粉红色,ViVO牌手机,于2019年5月3日以3498元人民币购买)盗走,盗窃得手之后.李某某迅速跟上史某某,在国税局门前处喊住史某某,然后走到史某某面前将盗窃来的手机交给史某某(史某某并未知道李某某交给其的手机是盗窃来的),让其帮忙把手机关机。同年10月7日18时许,李某某在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国税局门前处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讯问,李某某对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对李某某盗窃翟某某的一部粉红色vivo牌手机进行价格认定,认定价格为2183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手机一部;2.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违法记录查询;3.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翟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陈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吴树青
书 记 员:陈日丽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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