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2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乡**村**组**号,住海口市美兰区**路**村一出租屋。2015年4月1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后被行政处罚。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路与**路交叉路口处的**便利店门口,将被害人杨某某母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未拔钥匙的黑色金彭牌电动车盗走,后在海口市美兰区**路**村**号对面一楼出租屋内的废品回收站,将该电动车以135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2019年6月28日杨某某在**村**号对面一楼出租屋内发现被盗电动车后报警,公安民警从王某甲处扣押到电动车,后将该电动车发还杨某某。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从其身上扣押手机1部。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后,其家属已赔偿杨某某人民币200元,并取得谅解。
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电动车行驶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报案与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书;
6.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示意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1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有违法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春梅
2020年8月1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涉案财物见扣押清单,存放于海口市局美兰公安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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