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519********,汉族,大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2019年4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田家庵区****网吧上网,凌晨2时许,其发现被害人李某甲趴在旁边的电脑桌上睡觉,李某甲的一部紫色****手机放在电脑桌上充电,被告人李某某趁李某甲熟睡之际,将该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被盗手机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2619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谅解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搜查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 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朱继双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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