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246号

被告人李永田,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21966********,满族,高中文化程度,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村**号,暂住广州市白云区**村**里**房,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3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5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永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月8日15时许,被告人李永田来到本市福田区****大厦4楼**柜台,趁该柜台东主被害人梁某某不注意之机,盗走店内的一部**牌手提电话(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0元)。

二、2019年3月28日16时,被告人李永田来到本市罗湖区****店铺,趁被害人庄某某不注意之机,盗走庄某某放在店铺内桌面上的一部**牌手提电话(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62元)。

三、2019年11月28日约16时,被告人李永田来到本市福田区**城l楼**铺位,趁被害人田某某不注意之机,盗走田某某放在柜台上的一部**牌手提电话(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612.82元)。

四、2020年5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李永田来到本市福田区****大厦B座**柜台,趁被害人王某某离开无人看守之机,盗走王某某放在柜台上的一部**牌手提电话(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2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查缉经过、视频研判报告、前科材料等;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庄某某、田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永田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人像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现场监控截图及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永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永田一年二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建军

检察官助理:黄萍萍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永田现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