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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2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起,被告人李某某在龙岗区龙城街道**社区****巷*号,以盗窃被害人肖某某持有的银行卡(邮政储蓄卡卡号621799602********,户名刘某某,是肖某某的母亲)内钱款为目的,注册了呢称为“小*”的微信号,绑定了该银行卡,之后多次盗走该银行卡内的13400元。作案之后,被告人李某某潜逃。2020年6月 11日,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李某某的家属代为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肖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检查笔录、银行卡流水、谅解书、收条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加子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6.随案移送物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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