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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住仙桃市****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3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镇****厂内,将周某某的一辆价值11879元的冀EX****号吉利远景牌小汽车盗走。后李某某将该车卖给陈某某(另案处理),获款1000元。

同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局院内,将一辆价值28647元的鄂MW**** 号黑色大众朗逸牌公务车盗走。后李某某将车卖给姜某某(另案处理),获款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信息;2.被害人周某某、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仙桃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彩虹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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