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伍检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22000********,苗族,中专肄业,无业,现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颜某某、周某某(另案处理)来到宜昌市伍家岗区******地下车库。由李某某、颜某某两人负责放风,周某某将停在地下停车场*号楼*单元门口的一辆国威牌GW150-5D型白色摩托车挂空挡打开后,三人一起将摩托车推出停车场盗走。经宜昌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国威牌GW150-5D型摩托车价值4370元。
涉案摩托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身份材料、电动车售后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另案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颜某某的供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舒琴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路**号家中,联系电话:13986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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