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李小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81197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湖北省广水市**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小成的违法犯罪经历如下:2005年4月因盗窃罪被广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2月因盗窃罪被武汉市经济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小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4月份,被告人李小成采取撬门方式在广水市**城区临街商铺实施盗窃,共盗窃作案十九起,盗窃现金7000余元,部分盗窃物品经物价部门鉴定共计15074.40元(有部分物品灭失,物价部门无法作物价鉴定),盗窃财物价值总计220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小成窜至广水市**的“**”门店,盗走店内一台投影机、二瓶白云边酒、二瓶黄鹤楼酒(实物灭失,物价部门无法作物价鉴定)。

2、2019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小成窜至**小区卖奶粉的门店,将电脑桌下一个铁盒里的1860元钱和摇摇车里的190元硬币偷走,损失共计2050元。

3、2019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小成窜至**大道“**”烧烤店,盗走店内的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和两瓶西凤酒(实物灭失,物价部门无法作物价鉴定)。

4、2019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小成窜至**莲花池**号**茶叶店,盗走店内黄鹤楼牌香烟、茶叶、茶具、苦荞酒两瓶等物品(物价鉴定价值为1130元)、现金100多元,损失共计1230元。

5、2019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小成窜至**酒店附近**海鲜店,盗走店内收银台钱箱内现金20多元。

6、2020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李小成窜至广水市**医院门口乐即便利店,盗走店内各类香烟(物价鉴定价值为3470元),损失共计3470元。

7、2020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小成窜至应山**医院对面的品裤服装店,盗走店内现金130余元。

8、2020年1月底的某天凌晨,被告人李小成窜至**街夜市 “**”餐馆盗窃,没有偷到东西。

9、2020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小成窜至**街**女装店,盗走店内的五件棉袄、两条牛仔裤(物价鉴定价值为1261.40元)。

10、2020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小成窜至**化妆品店,盗走店内的化妆品套装等物品(物价鉴定价值为5609元)。

11、2020年4月10日5时许,被告人李小成窜至**路“**裤行”,盗走店内抽屉内的一块男式手表(物价部门无法作物价鉴定)和现金100余元。

12、2019年12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小成窜至**“**”餐馆,盗走两瓶白云边白酒、四瓶黄鹤楼白酒(物价鉴定价值为580元)、一些牛肉、鱼等熟食(实物灭失,物价部门无法作物价鉴定)。

13、2019年12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小成窜至**“**鸽子馆”,进入店内盗走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300余元及3瓶小瓶装毛铺酒。

14、2020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小成窜至**路的**床上用品店,盗走店内现金1140余元。

15、2019年11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小成窜至广水市**巷**孕婴连锁店,盗走收银台内的195元硬币。

16、2019年8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小成窜至广水市**超市,盗走店内一部用于收款的白色苹果5S手机(实物灭失,物价部门无法作物价鉴定)和收银机内有586元零钱和一些面包。

17、2020年2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小成窜至李某甲经营的**超市,盗走收银台旁边的抽屉里的现金2415元。

18、2020年4月,被告人李小成窜至蔡某某经营的**男装店,偷走二件夹克、一件卫衣、二条裤子、二件衬衣(物价鉴定价值为1868元)。

19、2020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小成窜至**街**服装店,偷走二件短袖、三件卫衣、三条牛仔裤、一件袄子、三件衬衣(物价鉴定价值为1156元)。

案发后,被盗部分物品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李小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情况说明、出警经过、指认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严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丙、熊某某、黄某某、向某甲、向某乙、李某乙、夏某某、陈某甲、雷某某、杨某某、秦某某、湛某某、丁某某、蔡某甲、祁某某、刘某丁、卢某某、陈某乙、李某甲、蔡某乙、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小成的供述和辩解;5.广水市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被盗现场方位示意图、平成示意图、现场照片;7.被盗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小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小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其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 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漫丽

检察官助理:余大林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小成现羁押在随州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2册计34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