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硚口区**路**号**楼**号,住武汉市硚口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至本市东西湖区**办事处**路上堤方向路边处,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东风天龙牌箱式大货车的油箱螺丝卸下,将油箱内的柴油盗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何某某。
同年1月7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本市东西湖区**办事处**菜场**路边处,采取上述同样方式,将被害人史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江淮轻型仓栅式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盗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史某某。
同年1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本市东西湖区**办事处**大道**号**超市后门口处,将被害人吴某某存放在此的2个平板货架盗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吴某某。
同年1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本市东西湖区**办事处**7号后窗处,将被害人张某某存放于此的2块木板盗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照片;2.报案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身份材料、加油发票、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3.现场指认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秀红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