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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李某某(自述),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5130311948********(已注销),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镇**村**组,无固定居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经武汉市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口区看守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3月1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本市硚口区汉正街第一大道钻石座附近,将被害单位武汉**景观公司安装的铸铁树穴篦子1套撬开并盗走。赃物已销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67.5元。

同年12月2日凌晨2时许,李某某本市硚口区多福路与沿河大道路口附近,将同一被害单位安装的铸铁树穴篦子1套撬开并盗走。赃物已销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40元。

同年12月3日凌晨2时许,李某某本市硚口区多福路品牌大楼附近,将同一被害单位安装的铸铁树穴篦子2套撬开并盗走,在拖运回家的途中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40元。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4套被盗物品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947.5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对案笔录、刑事技术照片、谅解书和收条、发还物品清单、企业信息查询记录截图、发票、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 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武汉市口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 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对案笔录等笔录;7.监控视频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公司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  迪

检察官助理  邓叶桐

                                2020527

  

     

    

附件: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涉案物品:被盗铸铁树篦子两套已返还被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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