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湖北省钟祥市**镇**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钟祥市**镇**街**号“**网吧”上网时找网吧老板杨某某借手机使用,李某某趁杨某某给手机解锁时记住了该解锁密码。李某某发现杨某某手机解锁密码就是支付宝支付密码后,李某某将杨某某支付宝及绑定的银行卡内的3000元钱,分三次转到李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上。随后李某某到钟祥市郢中镇长寿路建设银行将3000元钱取现并用于个人还贷和消费。
案发后,李某某的家属已将李某某盗窃所得赃款3000元全额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童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视频资料;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祥松
检察员助理:王霄节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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