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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住随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介绍段某某之妻卢某某到随州市华升医院看病,并让段某某将低保存折和身份证交由自己保管。段某某在其妻子出院后找李某某要回其低保存折时,李某某谎称该存折丢失。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李某某持有段某某的低保存折先后12次在随州市、襄阳市、武汉市等地银行支取该存折内的钱款,共计19380元(人民币,下同)。2019年7月22日,段某某发觉并报警。2019年7月31日,李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9年8月1日,李某某赔偿段某某20000元,段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文书、接受证据清单、段某某低保存折的银行流水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视频截图、见证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段某某的低保证复印件、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李某某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李某某到案经过、随县三里岗镇古庙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3.光盘一张;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接到公安机关传唤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李某某在案发后,已全额赔偿被害人段某某的损失,取得谅解,具备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曹伟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随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327761****。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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