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公诉刑诉〔2016〕2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31969********,湖南道县人,汉族,不识字,无业,住湖南省道县**镇**路。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3日被道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4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11日告知被告人李某某的各项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核实了全部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道县**镇转盘处扒窃正在等车的何某某手机一台(白色,邦华牌,型号BOWAYU7),价值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峰
2016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527469****);
2.移送本案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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