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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邵阳市双清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1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在**菜市场将被害人黄某某裤袋内的钱包盗走,内有200元现金。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双清区“**网吧”门口将被害人姚某某的电动车盗走,以380元卖掉后购买毒品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材料、抓获经过;2、被害人黄某某、姚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询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随身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玮

检察官助理:张忠良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5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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