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第二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及住址玉州区**街道**号。2002年因故意伤害被判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5月20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0年7月29日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栽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玉林市玉州区二环北路宏进市场**区**栋**号门口盗窃一辆黑色绿源电动车。该电动车车牌为:S****,车架号:596****,电机号:55****。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31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村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敬才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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