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84********,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住景泰县**镇**村**组**号,自由职业。2014年3月1日因殴打他人被景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罚款三百元;2016年5月17日因诈骗被景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平川区“三供一业”**项目部工地工作期间结识了被害人王某某,2019年7月至12月,二人在该工地共同工作并相互熟悉,期间李某某知晓了王某某的支付宝登录密码及支付密码,2020年1月31日至2月27日,李某某未经被害人王某某同意,私自登录王某某的支付宝,通过支付宝转账、消费、借贷等方式共盗取王某某银行存款及支付宝钱款共计16906.9元。李某某实施盗窃后随即将支付宝相关转账、消费及借贷记录予以删除。
2020年2月29日,王某某发现其支付宝钱款被盗后,安排其女儿刘某某电话咨询支付宝客服查询钱款去向,经查询,其支付宝中部分钱款被李某某盗取,王某某遂报警。
2020年6月9日,李某某在兰州市西固区**路市场口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魏孔恩
检察官助理 孙尉宾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537901****。
2.卷宗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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