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住夹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朋友借了被害人王某某的旧手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手机安装的支付宝APP支付密码与手机解锁密码一致。2020年7月7日20时许,李某某在东坡区府街太平洋网吧,登陆王某某支付宝账号,支付30元网费后,又将花呗4800元和备用金500元用于了网络赌博。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让被害人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支付宝账单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代某某、蹇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 英
检察官助理:郑惠勤
2020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涉案黑色vivo牌手机1部扣押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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