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2017年8月15日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8月14日李某某再次因犯盗窃罪被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6日夜里11点,被告人李某某从睢县睢州大道百川网吧走出后,沿着睢州大道正东走至城郊乡保庙村“保庙松林车行”,将其修车店铺门口停放的银灰色电动四轮轿车和松林车行西边“途安汽修”门口停放的面包车里的5、6元钱的零钱盗走,后将电动四轮车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付某某,将车上轮胎等物品扔掉,李某某将所得赃款挥霍一空。经价格鉴定,被盗车辆及车上物品价值共计6176元。
2、2019年5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联系到收树人黄某某,声称要卖树。两人约定第二天早上在马吉营村东地见面后,李某某在树林里随意指的八棵树称是自己家的树,商定以3500元钱卖给黄某某,锯倒树后给钱。黄某某将其中两棵大杨树锯掉并砸倒了旁边的两棵小杨树后,树主施某某来到地里称是其家的树,两人报警后通过协商黄某某赔偿施某某3000元损失。李某某见有人报警,没敢前去收取卖树款。
3、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翟某某(17岁,在逃)在保庙村吃饭时,遇到余某某,声称要卖树。随后李某某伙同翟某某将余某某领至丁营村附近,随手将尤吉屯乡倪庄村孙某某的五六棵杨树、两棵桐树、一棵椿树指给余某某,余某某同意以1500元价格收购,并将1500元钱交给李某某。后李某某伙同翟某某将所得赃款挥霍一空。孙某某获知树被人偷卖后赶到地里制止余某某锯树,两人报警后通过协商,余某某赔偿孙某某损失7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车辆及车上物品(已发还被害人);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前科判决书、付某某所拍李某某照片、树木赔偿款收到条、调解协议书;3.被害人陈述:汤某某、韩某某、施某某、孙某某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黄某某、冯某某、余某某证言;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照片12张。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梁运宽
(院印)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监控视频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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