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现住福建省尤溪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12日被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盗窃,于2007年10月4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盗窃,于2008年9月18日被三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7日被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尤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六次到尤溪县**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4194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到尤溪县**乡秀峤村巫坪38号房子一楼厨房内找到一把螺丝刀后用该螺丝刀撬开二楼的卧室房门,在该房间内盗走现金200元。被告人李某甲将现金200元用于日常开销。
2、2019年7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到尤溪县**村**号房**楼,在2楼卧室找到一把“一字型”螺丝刀,用螺丝刀撬开卧室内上锁的抽屉,盗得现金830元,白银手镯1个、白银项链3条(其中一条白银项链价值无法鉴定),面值10元、5元、5毛、2毛、1毛的纸币若干。经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告人李某甲盗得的白银手镯价值74元,其中白银项链2条价值共计180元。被告人李某甲将现金830元用于日常开销。面值10元、5元、5毛、2毛、1毛的纸币部分现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洪某某。
3、201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到尤溪县**乡长华村下坪11号房子一楼房间找到一把钢筋,并用钢筋到2楼撬开通往2楼的门,进入卧室盗得硬币20余元,茶籽油22斤。经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告人李某甲盗得的茶籽油价值共计1320元。
4、2019年8月14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到尤溪县**村**号房子内盗得金戒指1个,银手镯2个。经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告人李某甲盗得的金戒指1个价值1440元、银手镯2个价值共计130元。
5、2019年8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到尤溪县**乡**号房子内偷盗财物,但未盗得财物。
6、2019年8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到尤溪县**乡**号房子偷盗财物,逃离现场时发现其行为被隔壁137号房子的监控设备拍到,为了不暴露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李某甲从137号房子的后门溜进去,在厨房边的一个房间内把监控设备主机拆卸下来并盗走,被告人李某甲发现有人进入房间后迅速从后门逃离,逃至房子后山草丛内躲藏,并把盗来的监控设备主机丢弃在房子后山草丛内。监控设备主机现已返还给被害人吴某某。
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到尤溪县公安局溪尾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福建省尤溪县**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10)尤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蔡某某、周某某、洪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致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搜查、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六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419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梅娇
代理检察员:蔡尊惠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尤溪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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