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晋江市**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先后3次到晋江市**街道**社区**超市内,盗走该超市内物品,可查明赃物价值合计人民币355.7元(币种下同)。具体如下:
1.2019年5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到上述超市盗走2盒茉贝丽思牌婚纱面膜(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8元)。
2.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到该超市盗走1支曼秀雷敦牌润唇膏(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8元)。
3.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到该超市内盗走1支曼秀雷敦牌丰盈修护润唇膏(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9元)和1盒春雨牌黑蜂胶面膜(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8元),被工作人员当场发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身上扣押到被盗物品润唇膏1支、面膜1盒,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单位。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单位全部损失,被害单位对其表示谅解。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润唇膏、面膜的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失窃报告、商品丢失明细,被告人户口证明,谅解书、收款收据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关于面膜等物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已经着手实施本案第三起盗窃,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享勇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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