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8〕10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镇**路**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小区**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曹某某、“马某某”(均另案处理)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卢滨路和仓前南路附近,由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望风,曹某某和“马某某”负责偷车接线,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部黑色心艺牌电动车盗走,事后被告人李某某分得赃款50元。上述被盗电动车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3104元。
2、2018年9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曹某某、“疯子”(另案处理)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附近,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部红色小刀牌电动车盗走。上述被盗电动车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2295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9月1日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马榕小区附近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扣押到被盗红色小刀牌电动车并于2018年9月1日发还被害人张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红色小刀牌电动车(照片)、螺丝刀(照片)、剪刀(照片);
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接警情况登记表、仓前派出所寻找被害人的公告、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文件物品清单;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电动自行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某的辨认笔录;
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华
2018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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