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19〕15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3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路**物流员工宿舍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仉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王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入户作案一起,盗窃人民币14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晓龙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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