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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650号

被告人李某某,1957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3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村*甲幢**室。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流氓罪,于1980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4年11月8日释放。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南京市秦淮区**村*乙幢**室,利用帮被害人冯某某拿居民户口簿之机,盗窃被害人冯某某放置在卧室书桌内的黄金手链一条、金币一枚、银币一枚,后将上述金币、黄金手链销赃得款人民币16530元。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缴赃款人民币10585元,被告人李某某主动退赔人民币5945元,上述款项现已缴纳至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蒋某某、彭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 、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英

检察官助理:童磊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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