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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镇**村**组**号。曾因强奸罪(未遂)于1997年7月被原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因盗窃罪于2002年6月被原酒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2月被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6000元;因盗窃罪于2016年2月被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肃州区春光市场内蔬菜区路边盗窃被害人杨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聚宝牌410型农用四轮车电瓶一组,价值人民币200元;盗窃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福田牌三轮车电瓶一组,价值人民币1300元。被盗电瓶价值共计人民币1500元。

2、2020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肃州区巨龙御园小区内,盗窃被害人于某甲、李某甲停放在该小区26号楼3单元、被害人于某乙停放在26号楼5单元楼下的红色五星钻豹牌、枣红色金福牌、红色王派三轮电动车电瓶各一组,被盗电瓶分别价值人民币800元、500元、400元,共计人民币1700元。

3、2020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肃州区北新花园小区盗窃被害人钟某甲、妥某某、张某甲停放在该小区12号楼2单元、5单元门前蓝色大运牌、红色宇锋牌、红色金元牌三轮电动车电瓶各一组,被盗电瓶分别价值人民币400元、700元、1000元,共计人民币2100元。

4、2020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肃州区北环西路76号楼下盗窃被害人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福莱特牌三轮电动车电瓶一组,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500元。

5、2020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肃州区怡和家园小区内,盗窃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停放在该小区16号楼、5号楼、9号楼楼下的红色天王飞鸽牌、红色王派牌、蓝色比德文牌三轮电动车电瓶各一组,被盗电瓶分别价值人民币1200元、1000元、600元,共计人民币2800元。

6、2020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肃州区悦和家园小区内,盗窃被害人崔某某、高某某、刘某乙停放在该小区5号楼、15号楼下的红色双枪牌、绿色现代牌、红色大江牌三轮电动车电瓶各一组,被盗电瓶分别价值人民币1200元、700元、200元,共计人民币2100元。

7、2020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肃州区泉馨苑小区,盗窃被害人杨某乙、张某乙停放在该小区1号楼、2号楼下的红色上海永久牌、红色淮海牌三轮电动车电瓶各一组,被盗电瓶分别价值人民币1000元、500元,共计人民币1500元。

8、2020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肃州区康盛花园22号楼3单元301仓库门口,盗窃被害人宁某某停放的蓝色建设牌三轮电动车电瓶一组,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800元;在肃州区雄关路59号2号楼下盗窃被害人权某某、任某某停放的红色大运牌、蓝色安巨牌三轮电动车电瓶各一组,被盗电瓶分别价值人民币700元、800元;在肃州区锦绣阳光家园小区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党某某停放在该小区2号楼、1号楼楼下红色淮骑牌、银刚牌三轮电动车电瓶各一组,被盗电瓶分别价值人民币800元、600元。被盗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37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实施盗窃22起,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15900元,案发后被盗财物均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琳

检察官助理:刘帅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赃款人民币1500元随案移送肃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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