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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19〕6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生,身份证号码420983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苏州市工业园区**宿舍**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至7月2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至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等地,趁无人之际,窃得雷某某等人价值共计人民币6700元的电动车八辆。具体分述如下:

1. 2019 年7 月9 日20 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苏州工业园区星龙街与中新大道交叉口的****有限公司东门,趁无人之际,窃得江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价值人民币700元的红色小羚羊牌踏板电动车1辆;

2.2019年7月19 日10时许, 被告人李某某至苏州工业园区星龙街与中新大道交叉口的****有限公司东门,趁无人之际,窃得雷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价值人民币600元的黑色特莱维狮牌电动车1辆;、

3.2019年7月19 日12时许, 被告人李某某至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新胜路与唯胜路路口南侧,趁无人之际,窃得王某某停放在此处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绿黑色相间的自由客牌电动车1辆; 

4.2019年7月21日, 被告人李某某至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新胜路与唯胜路路口南侧,趁无人之际,窃得曹某某停放在此处价值人民币800元宝马金色小羚羊牌电动车1辆:

5.2019年7月21日16时许, 被告人李某某至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新胜路与唯胜路路口南侧,趁无人之际,窃得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价值人民币500元红色新大洲牌电动车1辆;

6.2019年7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新胜路与唯胜路路口南侧,趁无人之际,窃得刘某某停放在此的价值人民币600元的XINFEI牌黑色电动车1辆;

7.2019年7月21日19时许, 被告人李某某至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新胜路与唯胜路路口,趁无人之际,窃得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价值人民币1200元红色小羚羊牌电动车1辆。

8.2019年7月25日20时许, 被告人李某某至苏州工业园区星龙街与中新大道交叉口的****有限公司东门附近 ,趁无人之际,窃得黄某某停放在此处价值人民币1100元的黑色铃仕牌踏板电动车1辆。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部分赃物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等(照片);

2.书证:户籍资料、购买凭证等:

3.证人赵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书;

7.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敏

2019年11月29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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