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4241986********,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虎丘区枫桥街道白马涧商业街智霖旅馆102室内,趁同房间的被害人王某某睡着之际实施盗窃,窃得王某某的苹果手机1部、电动自行车1辆,并将苹果手机卖得赃款1000元。经鉴定,被盗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293元,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现被盗物品均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方鹏

检察官助理:吴逸超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