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8301969********,汉族,文盲,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临沂市平邑县**镇**村。2014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9月17日因犯强奸罪被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8月23日刑满释放。于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晚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莒南县**镇**村村委大院,盗窃被害人赵某某价值450元的爱玛牌电动车一辆;接着其又来到该村村北,翻墙进入被害人邢某某家中,盗窃邢某某家中商店内价值1885元的香烟,及现金520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勘验笔录、指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价格认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邢某某、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
2020年4月1日
(此处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莒南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