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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3********,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村,住河南省邓州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3日,张某某(已判决)和贾某甲(已判决)乘车来到西峡县城在西峡县**路与**路交叉口处的**超市,将何某某妻子贾某乙放在上衣口袋的一部土豪金苹果6手机盗走,被告人李某某在超市门口接应,开车带二人逃离现场。

经西峡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700元。

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证明,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同案犯张某某、贾某甲的供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庞红哲

检察官助理:胡  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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