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值班律师闫烨,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夜间驾驶摩托车到许昌市、临颍县等地盗窃货车电瓶,随后将盗窃所得电瓶交由其妻子赵某某销赃至临颍县**镇**村路口张某某夫妻经营废品收购站处。经查,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两人共在张某某夫妻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处销赃电瓶20余块。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单独销赃6次,卖得赃款2170元。2019年9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赵某某结伙销赃一次,销赃电瓶8块,卖得赃款1050元。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单独销赃一次,销赃电瓶2块,卖得赃款240元。
1、2019年9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摩托车到许昌市南外环**公司,将邻近南外环的铁丝网围墙剪开进入院内,欲盗窃停放在院内的货车电瓶,被返回公司的高某某发现。李某某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逃至许昌市南外环往蒋李集镇的008县道分叉路口时摔倒后弃车逃离。经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认定,李某某欲盗窃的两组全新原装骆驼牌180A电瓶价值2400元。
2、2019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临颍县**镇**村北的**驾校,盗窃该驾校内停放四辆教学半挂车共计8块货车电瓶,其中6块骆驼牌12V120A,2块风帆牌12V150A。经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认定,被盗电瓶价值共3170元。2019年9月5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赵某某将盗窃所得货车电瓶销赃至临颍县**镇张某某废品收购站,销赃所得1050元。
3、2019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摩托车在许昌市开发区许由路西段路南,盗窃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黄色宇通牌铲车电瓶一组2块,24V150A,经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认定,被盗电瓶价值共1188元。
4、2019年8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摩托车在许昌市开发区五里岗路世纪宏城东门,盗窃被害人黄某甲、冯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两辆货车电瓶共计四块,经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认定,被盗电瓶价值共1346元。
5、2019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摩托车在许昌市开发区解放路南头香港城西门,盗窃被害人黄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东风多利卡牌货车电瓶一块。被盗的货车电瓶为黑色骆驼牌12v120ah电瓶。经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认定,被盗电瓶价值共480元。
6、2019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临颍县**镇**仓库,将被害人田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两块货车电瓶盗走。经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认定,被盗电瓶价值共938元。当日中午12时许,赵某某受被告人李某某指使,将盗窃所得货车电瓶销赃至临颍县**镇张某某废品收购站,销赃所得300元。
7、2019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摩托车在许昌市开发区南外环豫中建材城南门西20米处,盗窃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两辆全新待售的徐工重工后八轮半挂货车电瓶,共盗窃两组四块24v165ah电瓶,经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认定,被盗电瓶价值共24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 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之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晓丽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许昌市建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被害人、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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