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坝检一部刑诉〔2019〕52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5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0年2月22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0日本院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12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到平坝区安平街道某某农贸市场二楼寻找作案目标,李某甲趁无人之机将黎阳农贸市场内的总电闸关掉后采用撬门、翻卷闸门方式进入被害人徐某某经营的“徐某某杂食店”商铺内实施盗窃,盗得现金1700元及散装香烟20余包。
2.同年6月18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再次到平坝区安平街道某某农贸市场二楼“徐某某杂食店”商铺内实施盗窃,盗得“某某王”香烟1条,“某某烟”香烟1条,散装香烟20余包。经鉴定,李某甲盗窃的香烟(芙蓉王240元、云烟220元)价值人民币460元。
另查实,同年6月20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案并将盗窃剩余的某某王香烟一条,某某烟香烟一条归还被害人徐某某,李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收条、刑事判决书、证人张某某证言、被害人徐某某、李某乙陈述、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及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某某、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截图辨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晓霞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于安顺市平坝区某某镇某某镇某某村八组,家属电话1822463****(李某某)。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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