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99********,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栋**号租住房。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未成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程金祥,贵州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贵阳市云岩区未来方舟**房,翻窗入户进入被害人罗某某家中,盗窃其吊坠4条、项链1条、戒指6枚。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中心鉴定:被盗冰种翡翠吊坠1件;参照市场中等价格,确定价格为20000.00元;翡翠吊坠1件;参照市场中等价格,确定价格为500.00元;和田玉吊坠1件;参照市场中等价格,确定价格为2000.00元;带钻石吊坠白金项链1件;参照市场中等价格,确定价格为2500.00元;钻石戒指1枚;参照市场中等价格,确定价格为400.00元;钻石戒指1枚;参照市场中等价格,确定价格为200.00元;合成立方氧化锆戒指1枚;参照市场中等价格,确定价格为500.00元;合成立方氧化锆戒指1枚;参照市场中等价格,确定价格为800.00元;白金戒指1枚;参照市场中等价格,确定价格为300.00元;白金戒指1枚;参照市场中等价格,确定价格为300.00元;蜜蜡吊坠1件;参照市场中等价格,确定价格为100.00元;合计27600元。
2019年3月6日晚上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贵阳市云岩区未来方舟**号房被害人葛某某家中,翻窗入户欲实施盗窃,因被害人家中安装有监控,被告人李某某立即退出,未盗窃被害人葛某某家中的财物。
2019年3月7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贵阳市云岩区未来方舟**号房,翻窗入户盗窃被害人皮某某家中客厅吧台上一部华为牌mote20pro型手机,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3000元人民币。
2019年3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贵阳市云岩区未来方舟**号房,翻窗入户盗窃被害人谭某某家中放于客厅茶几上的现金8000余元人民币。
2019年3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贵阳市云岩区未来方舟**号房,翻窗入户盗窃被害人孙某某家中麻将机上的现金400元人民币及客厅进门沙发上的钱包内的现金1000元人民币。
合计价值:40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戒指、吊坠、蜜蜡、手机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被盗现金已经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收条、刑事判决书等;
2.物证:华为翡翠色手机一部;4条吊坠、6枚戒指、1条项链。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物价鉴定;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皮某某、葛某某、谭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春
2019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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