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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1********,汉族,中专文化,**保险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遵义市播州区**街道**社区**小区。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播州区桂花街道丰乐未来城**保险公司办公室内,趁办公室无人之机,将其同事蔡某某放在挎包内的2张银行卡盗走。其后,被告人李某某用其盗窃的两张银行卡先后刷卡消费1405.3元,并通过POS机刷卡消费的形式提取现金1000元。

2、2019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播州区桂花街道丰乐未来城**保险公司办公室内,趁办公室无人之机,将其同事雷某某的一张信用卡盗走。其后,被告人李某某持该信用卡先后刷卡消费1602.9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蔡某某、雷某某陈述、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绍南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2014****。

2、公安侦查卷叁册、光碟柒张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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