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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95********,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6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8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新天地旺利超市门口外,盗窃隋某某绿色瓶雪花牌啤酒一箱(九瓶)。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8.5元。

2、2020年5月21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新天地旺利超市门口外,盗窃隋某某500毫升瓶装百事可乐二箱(每箱24瓶),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4元;330毫升盒装的娃哈哈牌苹果汁一箱(24盒),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0元;散装葡萄干4斤,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2元及放在超市门口外的快递两个(一个快递是两双袜子、—个快递是一个白色的手机壳)。

3、2020年5月28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航安金合城小区二期西门处,盗窃绿源牌踏板式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00元。

4、2018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皇家帝苑小区D区18号楼2单元门前的一辆灰色夏利车内,盗窃现金5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盗窃,被盗财物合计价值694.5元。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隋某某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5.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二年内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之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部分退赃的量刑情节,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建议在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宁

检察官助理:相海琪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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