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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捕前住辽阳县**镇**小区2018年7月30日因盗窃罪被辽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9日经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被辽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极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辽阳县首山镇曼天雨服装店,掰坏装店的门把手后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盗窃现金人民币700元钱。

2、2020年3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辽阳县首山镇兴桐超市,用手掰开了兴桐超市的卷帘门后进入店内实施盗窃,在柜台的一个布包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50元,盗窃长白山迎春牌香烟10盒、玉溪牌创客细烟7盒、硬盒芙蓉王牌香烟2盒、细盒芙蓉王牌香烟6盒、细盒贵烟牌细烟2盒、细盒玉溪牌细烟6盒。

3、2020年3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辽阳县首山镇邢记烤鹅店想要实施盗窃,其用手拽开了店的大门后进入店内准备实施盗窃时发现屋内有人,即逃离现场。

4、2020年3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辽阳县首山镇大雅花店,用手推开了首山镇大雅花店门锁后进入了屋内,盗走了一个黑色的手电筒,一瓶GUCCI牌子的香水,一个褐色的钱包,两元钱的硬币,一枚银行的纪念币。

5、2020年3月2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首山镇福海泉洗浴对面北侧的一个小门房,用手掰坏卷帘门的门锁后进入屋内,见没有值钱物品即离开。

6、2020年3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辽阳县首山镇志诚家电维修门市店,用手掰坏了门把手后进入,在破坏店的第二道门时没成功,即离开了现场。

7、2020年3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辽阳县首山镇兴隆台酒厂直销店,用手掰坏了店的门锁进入屋内实施盗窃,盗窃了电脑桌子上的一部小米牌手机。

8、2020年3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辽阳县首山镇新兴社区豆腐坊,用手破坏了豆腐坊的塑料布后钻入门口,在门口用手掰坏了门锁后进入店内实施盗窃,在案板边上的玻璃罩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700元。

9、2020年3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辽阳县首山镇嘉乐士环保漆店,用手掰坏了店的门锁后进入店内,店内无物品丢失。

10、2020年3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辽阳县首山镇森乔木门店,用手掰坏了店的门把手后未进入店内,离开门市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指认照片、辽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甲康某某赵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刑某某、张某某宋某乙等人。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似冰

书记员:李洪敏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被羁押于灯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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