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幢**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于2014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0月2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余某某(另案处理)去至重庆市合川区盐九路王家岭岗路段天宏矿业炸药库工地自建板房内,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该板房内直径18mm的螺纹钢钢筋共计200斤,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钢筋价值人民币344元。
2.2019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与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谋盗窃后,余某某伙同苏某某(另案处理)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北环路159号老夫子火锅门外,趁无人之机,由苏开云望风、余某某采用剪线搭火的方式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号牌为川CP****的锦宏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5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盗摩托车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被盗车辆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余某某、苏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何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6. 价格认定结论书;
7. 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喻世成
检察官助理:曹入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幢**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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