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10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KTV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路**号**单元**,住重庆市江北区**街**号**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A+网咖内,趁被害人周某甲在机位上熟睡之际,将周某甲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974元的VIVO X30Pro型手机盗走。被害人周某甲发现被盗后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0年10月10日抓获李某某,追回被盗手机(已发还)。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案发现场监控截图、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等;
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6.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29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凌燕
检察官助理 唐龙辉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江北区**街**号**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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