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20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2002********,苗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因盗窃于2020年11月1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翻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甲位于金华市婺城区**街道**社区**街**号**室的家中,将放在床上的裤子口袋内的1200元钱现金盗走,后迅速逃离现场,并将被盗现金用于日常开销。

2、2020年11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来到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吕献塘菜市场被害人陈某乙经营的卖鱼摊位和被害人李某甲经营的水果摊位处,将陈某乙摊位内的三包红双喜及一罐装红牛盗走,将李某甲摊位内的400元硬币、70元纸币及两根香蕉盗走,后逃离现场。

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金华市秋滨街道**街**弄**号**室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现部分赃款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收条;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李某甲、陈某乙的陈述;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小帆

2021年1月4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电子卷两册、检察电子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