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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现住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至**月**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长葛市***,分三次盗取地面上的公共设施井盖9块,其中7月10日最后一次盗窃三块井盖时被群众发现阻拦,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九块铁质井盖价值共计46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陈述;5.视听资料;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保勇

二0二0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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