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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乡**村**屯。因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6月18日被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5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青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开着黑M****1牌面包车来到青冈县**镇**村**屯后北二节地曾某某家玉米地盗走850穗玉米。之后李某某将盗窃的玉米用于喂养自己家饲养的鸭子。经青冈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市场价格为157.92元人民币。

2、2019年9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开着黑M****1牌面包车来到青冈县**镇**村**屯西南侧李某甲家玉米地盗走500穗玉米。之后李某某将盗窃的玉米用于喂养自己家饲养的鸭子。经青冈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市场价格为91元人民币。

3、2019年9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开着黑M****1牌面包车来到青冈县**镇**村**屯西侧一节地陈某某玉米地盗走850穗玉米。之后李某某将盗窃的玉米用于喂养自己家饲养的鸭子。经青冈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市场价格为157.92元人民币。

4、2019年10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开着黑M****1牌面包车来到青冈县**镇**村**屯东侧徐某某家玉米地盗窃玉米386.7公斤。之后李某某在回家的途中遇到巡逻民警检查盘问,李某某随即交代了盗窃的经过。经青冈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市场价格为270.69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共计盗窃四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677.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侦破经过等;

2.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3. 被害人陈某某、李某甲等人的陈述;

4. 青冈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 青冈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建宇

 2020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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