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龙检公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31984********,汉族,大专文化,**清扫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住龙港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经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逮捕;2020年9月21日被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盗窃葫芦岛**内的废旧铁管20余根 ,铁网一小堆。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盗窃葫芦岛**内的监控杆一根,经葫芦岛市价格中心鉴定,其价值为人民币3100元。盗窃葫芦岛**内的废旧路灯杆一个。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福飙
2020年10月14日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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