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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79********,汉族,文盲,非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游县**街道**村,住龙游县**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11月15日、2014年11月20日、2017年7月13日被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盗窃分别于2006年5月8日、2006年7月13日、2011年3月3日、2011年8月7日、2012年1月17日、2015年7月9日被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十日、九日、十日、十日、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经龙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电动自行车窜至龙游县**街道**挖机修理厂,将被害人郭某某放置在厂门口的三个挖机小型轮轴偷运走,出售给在龙游县**街道**路**号经营废旧金属回收的朱某某,获利80余元。

2019年7月2日凌晨2时至3时,李某某再次骑车窜至龙游县**街道**挖机修理厂,将郭某某的两个挖机中型轮轴和四个挖机小型轮轴偷运走。

2019年7月2日4时30分许,李某某骑车窜至龙游县**街道**停车场**修理厂,将厂门口的一个铁质货车轮毂偷运走,与六个轮轴同时出售给朱某某,获利100余元。

案发后,李某某被传唤归案,赔偿郭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自行车、头盔;

2.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谅解书等;

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郭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跃炜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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