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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省**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省**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区检一部刑诉〔20**〕1**号 

被告人李某文,*性,1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省**市**区,户籍地**省**市**区**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4838,*族,**文化程度,*业,住**省**市**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年*月**日被**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年**月*日被**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年*月*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年*月*日被**市**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年*月**日批准,于20**年*月**日被**市**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文涉嫌盗窃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凌晨*时许,被告人李某文来到**区**镇**村*****区**栋楼下,采取拉开车门的方式,从被害人曾某玲停放在该处的赣*****6白色本田轿车上盗得人民币1915元。

被告人李某文于20**年*月*日被**区公安局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曾某玲的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李某文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年*月**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人忠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文现羁押于**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光盘*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4.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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