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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罪案)(公开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427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镇**村**号,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行政拘留;经东源县公安局决定,同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7日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23时许(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李某某步行经过东源县仙塘镇圩镇嘉乐工业园附近的**小食店时发现小食店日常起居的房门没有关,里面没有人,画眉鸟放置于房内冰箱一旁的地上,遂生盗窃念头,进入屋内将画眉鸟连同鸟笼一起盗走。

2.2018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0时许(具体日期不详),李某某再次步行经过**小食店时发现小食店日常起居的房内没有人,李某某遂将放置于房内右侧墙壁上的一只鸟笼关着的画眉鸟盗走。

3.2019年10月27日22时许,李某某步行经过**小食店时看到有画眉鸟放置于房内的窗台上,发现没有人后,遂将画眉鸟连同鸟笼一起盗走。

4.2019年11月1日23时许,李某某从仙塘镇仙塘公园步行至**小食店外面,因在**小食店日常起居的房内没有看到有画眉鸟,于是李某某便进入房内隔壁的房间处查看,在房间内的吊绳看到鸟笼后,李某某走前将画眉鸟连同鸟笼一起拿走,在离开房间时被发现后逃跑,跑到门外不远处被被害人杨某甲及其家人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甲被盗窃的画眉鸟及鸟笼总价值为人民币25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杨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4.勘验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其身份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254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海波

2020110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东源县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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