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罪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0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街道**村**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系深圳市**装卸有限公司的员工,外派于深圳市宝安机场航站四路国内货运村内**物流有限公司工作。2020年4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将一小件快递带进车厢内,借助堆放的快递件进行遮挡,拆开快递后将该快递件内的一对苹果3代蓝牙耳机放入自己的口袋中,并将快递纸盒压扁后放入另一侧口袋,下班后将耳机带回住处。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使用袋子将一小件快递装好放置于现场的抽屉上,后将该袋子从工作间带入车厢内,随后被告人李某某采取同种方式将该快递内的1台魅族note9手机盗走。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使用编织袋作为掩护,将一小件快递从工作间带入车厢内并于车厢暗处停留,被告人李某某采取同种方式将该快递内的1台小米10手机盗走。被告人李某某将盗得的上述三件物品以人民币4700元的价格卖予惠州市一家手机店,并使用赃款以人民币1550元的价格在该手机店购买了一部华为Mate20Pro手机(经价格鉴定,该手机价值570元人民币)。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报警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冰

检察官助理:林溢洪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赃款及赃物未全部追回,涉案的华为Mate20Pro手机随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