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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罪)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11628197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乡,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因涉嫌盗窃罪,经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窜到河源市源城区**期**路华创建筑装饰公司门前,将失主黄某某放在该处的一部组装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3495元)偷到后用三轮车载走。赃物被缴回后已归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情况说明;收款收据复印件;抓捕经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照片;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失主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被告人李某某的“信息核查”户籍资料;8.视频资料(光盘壹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宇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在河源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视频资料光盘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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