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90********,汉族,小学肄业,住河南省登封市**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登封市**乡君召村**服装超市内,将被害人赵某某放在货柜上的一部黑色VIVO X30 PRO 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7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1000元,适用缓刑及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亚东
闫保山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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