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刑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住茶陵县**镇**村**号。201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9月再犯盗窃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7月又犯盗窃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6月17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29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因无经济来源,便产生了盗窃之念,2019年7月至8月期间,盗得摩托车3部(其中2部价值1200元)。
1、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茶陵县**巷子内一户住宅楼前,采用套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王某甲的一台红色珠峰牌二轮男式摩托车,并骑回茶陵县高陇镇。几天后,李某某将该摩托车与同村周某某更换使用。2019年9月3日,民警在周某某处扣押了该被盗摩托车并返回被害人。经鉴定,该被盗二轮男式摩托车价值450元人民币。
2、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茶陵县**小区**栋楼下,将被害人王某乙的一台黑色男式二轮摩托车窃取后骑回高陇镇变卖给一陌生男子。
3、2019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茶陵大桥桥头,将被害人谭某某停在金富利润滑油门口的人行道上一台红色的二轮男式摩托车窃取后骑到茶陵县征稽局院子内藏匿。民警扣押了该被盗摩托车并返回被害人。经鉴定,该被盗二轮男式摩托车价值750元人民币。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茶陵县征稽局被公安干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身份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谭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等人的陈述;3.证人余某某、周某某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提取笔录及照片;7.讯问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其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亚波谭琦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在茶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